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
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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