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
  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轉)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
  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前項各種證明書類之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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