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課程開辦時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調訓 作業。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地方教 育事務訪視項目。
一、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文字。 二、目前已無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之業務模式,爰 刪除第二項相關文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