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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經依本辦法介聘或分發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至受介聘或分發學校報到, 不得於原學校或行政機關繼續任教或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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