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機構得聘僱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其人數上限之
計算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總班級數,乘以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所定每
班每週之該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節數,除以十六節,等於最高聘僱人數,
所得之數額不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前項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為兼任者,每三人以專任一人
計算。
二以上學校、機構合聘前項外國人者,其總班級數及每週工作時數,得合
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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