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機構得聘僱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其人數上限之 計算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總班級數,乘以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所定每 班每週之該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節數,除以十六節,等於最高聘僱人數, 所得之數額不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前項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為兼任者,每三人以專任一人 計算。 二以上學校、機構合聘前項外國人者,其總班級數及每週工作時數,得合 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