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邀請函。
  四、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六、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來臺團體名冊。
  九、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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