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
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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