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21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就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據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8條
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條例已無
存續之實益,爰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