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據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8條 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條例已無 存續之實益,爰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