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返家探親期間,受刑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二、嚴禁施用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三、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行之事項。
返家探親時應持返家探親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返家探親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
藥)物、酒精檢測或尿液檢驗。
返家探親受刑人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
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返家探親前,監獄應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親應遵行事項及最近親屬或家屬聯
絡表件,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以協助查訪。
前項聯絡表件應由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記載
受刑人活動情形。
返家探親受刑人應於到家及離家時向監獄回報時間,監獄並應抽查其活動
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期間應遵行事項。
三、第二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應持返家探親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
    報到。
四、第三項規定返家探親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
    ,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或尿液檢驗。
五、第四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之活動範圍。
六、第五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前,監獄應發給應遵行事項及最近親屬或
    家屬聯絡表件,並函請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七、第六項增訂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絡表件應填寫受刑人到、離家日期及時
    間並記載其活動情形。
八、第七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應分別於到家及離家時向監獄回報時間,
    監獄並應抽查受刑人活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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