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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 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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