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
      置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
      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
      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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