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通則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適用下列專業食品工廠: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鹽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味精工廠。
  八、食用油脂工廠。
  九、脫水蔬果工廠。
  十、餐盒食品工廠。
  十一、速食麵工廠。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
  分類認定。

第二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築有通暢之排水溝。廠區內空地應
      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二、廠區內不得有不良氣味、有害(毒)氣體、煤煙、塵埃、臭水溝、
      垃圾堆置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
      臭等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
  三、廠內不得飼養動物,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
      入口。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
  包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洗手消毒室、餐廳、員
  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
  隔間獨立,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
      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
      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
      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
      水斜度及排水系統,無局部積水之虞。
  三、屋頂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屋頂或
      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
      線,工作臺面或調理臺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臺面應
      保持一百米燭光以上。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
      氣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
      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
      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濾除固體廢棄物
      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
      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
      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或貯存食品之場所完全隔離。其建築地點
        應距水井(源)十五公尺以上。
  (二)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且隨時
        保持清潔。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
      備,不可使用鉛、鐵、
      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
      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
      造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
      廳等進出口處,應設有洗手臺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
      。其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人數
      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臺內外應使用易清
      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
      或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
      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食品工廠之蓄(受)
      水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
      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
      之熱媒。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
      置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
      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
      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第三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        標準
  罐頭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鍋爐間應與加工場所隔離,燃料堆放場應有固定場所。
  (二)原料洗滌設備。
  (三)殺菁設備(附冷卻設備)。
  (四)調理臺及調理工具。
  (五)脫氣設備:產品須有真空度者,應有可形成罐(瓶)內真空之脫
        氣設備,如脫氣箱、真空封口機等。
  (六)封口設備:封口設備應能確保封口之安全性,其種類應符合產品
        之需要設置。
  (七)殺菌設備。
  (八)清洗消毒設備。
  (九)殺菌後冷卻設備。
  (十)填充液調配設備。
  (十一)批號及日期標示設備。
  (十二)空罐噴洗設備:應有使用熱水或蒸氣噴洗之空罐噴洗機(金屬
        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十三)冷凍(藏)庫:原料儲存應視需要設置冷凍(藏)庫,冷凍庫
        之溫度應能保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庫之溫度應能保
        持品溫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二、檢驗設備:
  (一)定溫保溫箱。
  (二)固定之開罐器。
  (三)秤量器(感度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四)罐頭真空測定器及耐壓測定器(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五)溫度計。
  (六)糖度計(Brix-Hydrometer)。
  (七)餘氯測定器。
  (八)pH測定器。
  (九)捲封測微器(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十)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十一)給水裝置及洗滌等設備。
  (十二)袋內殘留空氣量測定裝置(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十三)耐壓強度測定裝置(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十四)罐頭檢漏設備(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十五)尖頭型鐵皮厚度測微器(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冷凍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安全措施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處理場:原料處理場應與加工調理場相連,且有原料遞送口
        相通。冷凍肉類工廠之原料場為預冷室,應有吊掛設備,室內溫
        度在攝氏零至五度間並備有溫度計。
  (二)加工調理場:應與凍結室相鄰,場內有調理臺或自動調理臺。場
        內並具有冷、熱水管及水龍頭裝置。若產製調理食品,應設置調
        理室,並有良好之排氣設備。
  (三)凍結室:室溫在攝氏負四十度以下,並有自動溫度記錄設備,惟
        有設置急速凍結設備者得免設置凍結室。
  (四)內包裝室:凍結前經加熱處理過或解凍後供生食用之產品,應獨
        立設置內包裝室。
  (五)凍藏室:
        1.凍藏室溫度,在裝滿時,應保持在攝氏負二十度以下,並有自
          動溫度記錄設備。
        2.室內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棧板或貨架。
  (六)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與加工調理場有門相通。
        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
        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冷凍調理食品工廠之更衣室應與洗手消
        毒室相鄰。
  (七)洗手消毒室:應與加工調理場及內包裝室相鄰,室內應有泡鞋池
        (冷凍麵糰及冷凍麵包工廠得免設),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
        乾手設備。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液體清潔劑,必要時(如手部不
        經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應設置手部消毒設備。乾手設備應
        採用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八)冷凍食品分冷凍蔬果、水產、肉類及調理食品(含冷凍麵糰及蛋
        品)等四類,應有個別之場所及設備,不得同時混合使用。冷凍
        水產工廠兼製冷凍烤鰻者,其調理及包裝場所,應分別獨立設置
        。冷凍蔬果、水產或肉類之工廠,以其所產產品為主要原料,產
        製調理食品時,原料處理場得共同使用。
  二、生產設備:
  (一)原料洗滌設備(冷凍調理食品工廠得免設置)。
  (二)殺菁及冷卻設備(冷凍蔬菜工廠必備)。
  (三)自動烤鰻機(冷凍烤鰻工廠必備)。
  (四)禦寒衣帽。
  (五)冷凍車:如有設置,其溫度應能維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六)清洗消毒設備。
  (七)急速凍結設備。
  三、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冷凍麵糰及冷凍麵包工廠,得免設置)。
  (二)微生物檢驗設備。
  (三)產品品溫測定儀器。
  (四)秤量器(感度一毫克以下)。
  (五)取樣用電鑽及檢針(冷凍水產及冷凍肉類工廠必備)。
  (六)氧化酵素測定設備、PH測定計、糖度計(冷凍蔬果工廠必備)。
  (七)藥物殘留測定儀器(冷凍烤鰻及冷凍肉類工廠必備)。
  (八)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冷凍肉類及冷凍水產工廠必備)。
  (九)粗脂肪定量裝置(冷凍蔬果工廠得免設置)。
  四、安全設施:
  (一)作業指示燈:在凍結室及冷藏室室外裝置。
  (二)警鈴:應裝在冷凍機房或其他適當地點,警鈴開關應裝在凍結室
        及冷藏室內,以備作業人員求救之用。

  蜜餞鹽漬工廠之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處理場應與加工場及包裝場等隔離,其地面應用水泥等不透
        水材料構築。
  (二)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應有空氣調節設備。未產蜜餞之工
        廠免設包裝專用室。
  (三)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
        施。
  (四)需用曬場乾燥者,其曬場應以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蒸汽雙層牆、湯煮桶、糖漬槽或桶、匙槳、盤、刀、叉等用具,
        均應用不鋼材料製作,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三)鹽度計。
  (四)二氧化硫(SO2 )定量裝置(鹽漬工廠不使用二氧化硫者,免設
        )。
  (五)水銀溫度計。
  (六)pH測定器或試紙。
  (七)秤量器(感度一毫克以下)。
  (八)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九)顯微鏡(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飲料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堆置場:產製果汁工廠必備。
  (二)容器堆置場:產製瓶裝飲料應有空瓶堆置場。產製盒裝及罐裝飲
        料工廠應有空盒或空罐儲存場所。
  (三)容器洗滌消毒設備:製造瓶裝飲料工廠,應有蘇打浸瓶槽、洗瓶
        槽、洗瓶機及加壓噴水消毒設備。上開設備如非一貫作業者,其
        場所應與加工場隔開。製造罐裝飲料工廠,應有空罐洗滌設備。
        塑膠類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四)礦泉水(已包裝)及包裝飲用水工廠之水源水質,應符合主管機
        關規定。
  二、生產設備:
  (一)果蔬汁飲料工廠生產設備:
        1.洗滌槽或迴轉式洗滌機。
        2.破碎機。
        3.榨汁機(以濃縮果汁為原料者,前述設備得免設)。
        4.精濾機、離心機或均質機。
        5.殺菌設備。
        6.冷卻設備。
        7.凡產製瓶裝之果蔬汁工廠,應具備次目(二)
          一般飲料工廠生產設備之2.、3.、4.、5.設備。
  (二)一般飲料工廠生產設備:
        1.貯水槽:其容量應足供當日加工用水量。
        2.不銹鋼調和器及不銹鋼槽(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3.瓶裝飲料檢查設備、浸水槽及燈光透視檢查臺等。
        4.瓶裝飲料自動裝瓶機及打蓋機。
        5.罐裝飲料動力封蓋機。
        6.炭酸氣混合機(炭酸飲料工廠必備)。
        7.殺菌或細菌過濾設備:礦泉水工廠除以物理方式過濾除菌外,
          不得以其他方式如添加氯等殺菌或滅菌。
        8.冷凍機(炭酸飲料工廠必備)。
  三、檢驗設備:
  (一)顯微鏡:倍率應為一、五00倍以上。
  (二)微生物試驗設備。
  (三)定溫保溫箱。
  (四)pH測定器。
  (五)糖度計或折射計(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六)秤量器(感度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七)餘氯測定器。
  (八)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九)遠心分離器及真空測定器(果蔬汁製造工廠必備)。
  (十)壓力測定器(汽水製造工廠必備)。
  (十一)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必備)。

  醬油工廠之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選別設備(使用經選別之原料者得免設置)
        。
  (二)蒸煮設備。
  (三)炒麥設備(不加麥者免設)。
  (四)混合設備。
  (五)製麴設備。
  (六)食鹽溶解設備。
  (七)醱酵設備。
  (八)壓榨設備。
  (九)過濾設備。
  (十)澄清槽。
  (十一)殺菌設備。
  (十二)洗瓶設備(玻璃瓶裝醬油工廠必備)。
  (十三)充填設備(包括封瓶機)。
  二、檢驗設備:
  (一)pH測定器。
  (二)秤量器(感度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三)顯微鏡。
  (四)無菌室或無菌箱。
  (五)總氮測定裝置。
  (六)氨基態氮測定設置。
  (七)食鹽測定分析設備。
  (八)水份測定器。
  (九)酸度檢驗設備。
  (十)保溫箱。
  (十一)乾燥箱。
  (十二)餘氯測定器。
  (十三)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十四)色度分析設備。

  乳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更衣及洗手消毒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處理場旁,與加工處理場
        有門相通。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分設有工作衣帽架、衣櫃、
        鞋架、洗手臺及消毒小盒或槽、刷子、液體肥皂、消毒劑、毛巾
        及毛巾架、手套架、刷鞋槽、固定泡鞋池等。更衣室及洗手消毒
        室之面積視需要設置。
  (二)乳品工廠貯乳、加工、分裝、或調配等過程必需在調理場內進行
        ,所有之加工設備必須具備優良之衛生條件,如乳液或乳粉流經
        之管道,及與乳液或乳粉接觸之設備,應為內壁光滑、無針孔、
        無直角、無狹縫之不銹鋼製品。
  (三)乳品工廠應具備供應冷卻水(或其他冷卻液)之設備,此等設備
        並應與加工調理場隔離(乳粉調配除外)。
  (四)收乳及貯乳設備(乳粉調配除外):
        1.秤量槽。
        2.收乳槽。
        3.乳桶洗滌殺菌設備。
        4.牛乳幫浦。
        5.過濾器或雜質離心分離機。
        6.生乳殺菌設備。
        7.乳液冷卻設備。
        8.具冷卻設備之貯乳槽。
        9.生乳檢查設備(包括酒精試驗、塵埃檢定器及取樣工具等)一
          套。
        10.冷藏運輸車。
  二、生產設備:
  (一)鮮乳及調味奶處理工廠應具備下列設備:
        1.牛乳幫浦。
        2.均質機。
        3.乳脂肪分離機。
        4.洗瓶機及裝瓶機或自動紙器包裝機。
        5.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保久乳除外)
          。
  (二)濃縮乳(奶水及煉乳)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1.均質機。
        2.預熱設備。
        3.濃縮設備。
        4.冷卻設備。
        5.處理調合設備。
        6.牛乳幫浦。
        7.空罐清洗及殺菌設備。
        8.奶水及煉乳自動裝罐封罐機。
  (三)乳粉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均質機。
        4.貯乳槽。
        5.乳液預熱設備。
        6.濃縮設備。
        7.乾燥製粉設備。
        8.集粉處理設備。
        9.乳粉貯槽。
        10.添加物混合設備。
        11.空罐殺菌、清潔設備。
        12.乳粉自動充填、封口設備。
  (四)醱酵乳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醱酵液調和槽。
        4.醱酵槽。
        5.均質機。
        6.稀釋調合設備。
        7.洗瓶機及裝瓶機、或紙器包裝機、或其他容器包裝設備。
        8.菌種培養室及研究室。
        9.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
  (五)乳粉調配應具備下列設備:
        1.空調設備(調配及包裝場所必備)。
        2.真空吸塵設備。
        3.充氮設備。
        4.檢重機。
        5.金屬檢出機。
        6.空罐殺菌、清潔設備。
        7.乳粉自動充填、封口設備。
        8.秤量設備。
        9.攪拌混合設備。
        10.篩粉機。
        11.儲粉槽。
  (六)其他乳製品製造應有之必要專用生產設備。
  三、檢驗設備:
  (一)桶裝生乳取樣器(乳粉調配除外)。
  (二)酸度滴定裝置或滴定管。
  (三)生乳比重計(乳粉調配除外)。
  (四)溫度計。
  (五)水分測定用乾燥器。
  (六)乳脂肪測定用測定瓶及離心機。
  (七)沉澱物檢查器(真空型、壓力型或吸引型均可)
        。
  (八)檢驗細菌數之設備。
        1.乾熱滅菌器及高壓殺菌釜。
        2.冰箱。
        3.恆溫水浴箱(美藍液還原試驗用)。
        4.平底培養皿。
        5.稀釋瓶。
        6.培養箱。
        7.菌落計算器。
          4.、5.、6.、7.係標準平皿培養法用。
        8.顯微鏡。
        9.乾燥箱或乾燥板。
        10.毛細吸管。
          8.、9.、10.係直接鏡檢法用。
  (九)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十)秤量器(感量器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十一)餘氯測定器。
  (十二)餘氧測定器(乳粉調配或製造必備)。

  味精工廠之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應具備從基本原料至結晶味精一貫作業之整套設備(包括麩酸醱
        酵及粗製、精製設備)。
  (二)微生物培養室及設備。
  (三)包裝室應備有紗門及天花板或屋頂,屋外應有洗手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
  (二)warburg檢壓麩酸測定器。
  (三)秤量器(感度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四)pH測定器。
  (五)顯微鏡。
  (六)總氮測定裝置。
  (七)氨基態氮測定裝置。
  (八)水分測定器。
  (九)保溫箱。
  (十)乾燥箱。
  (十一)光電比色計。
  (十二)菌體量測定器。
  (十三)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食用油脂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
        、滅火器、消防設備、及消防砂等。
  (二)內包裝室:生產小包裝(三公斤以下包裝)產品工廠,應獨立設
        置內包裝室,並裝設紗窗、紗門或空氣簾、天花板、空氣清淨器
        及殺菌裝置。
  (三)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冷藏庫。
  (四)各種食用油貯槽應為不銹鋼材料製成,並有原料貯槽及成品貯槽
        。
  二、生產設備:
  (一)大豆油工廠應具設備:
        1.原油製煉廠應具設備:
        (1) 篩別機。
        (2) 乾燥機。
        (3) 粉碎機。
        (4) 壓扁機。
        (5) 烘焙機。
        (6) 提油機(附Miscella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
            回收器)。
        2.精製油煉製應具設備:
        (1) 一級大豆油工廠應具設備:
            脫酸機。
            水洗機。
            遠心分離機。
            脫色設備。
            壓濾機。
            真空幫浦。
            預熱槽。
            脫臭設備。
            冷卻槽。
        (2) 大豆沙拉油工廠應具設備:同大豆一級油製造應具設備至
            之各種設備外另應增加下列設備:
            氫化設備。
            冷凍室及脫臘設備。
            氮氣充填設備。
  (二)動物油脂工廠應具設備:
        1.熱炸法原油煉製廠應具設備:
        (1) 切(碎)肉機。
        (2) 炸油鍋。
        (3) 油壓機。
        (4) 冷卻槽。
        2.精製動物油脂廠應具設備:同一級大豆油製造應具備至之
          各種設備。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烤酥油(Shortening )
        工廠應具設備: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廠製造應具設備:
        (1) 同一級大豆油製造應具設備至之各種設備。
        (2) 氫化設備。
        (3) 乳化槽(間接加熱式)。
        (4) 滅菌槽(間接加熱式)。
        (5) 急冷和機(附設冷凍機)。
        (6) 計量器。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製造應具設備:同一貫作業人造奶
          油、烤酥油工廠製造應具設備(3)至(6)之各種設備。
  三、檢驗設備:
  (一)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應能化驗酸價、水份及夾雜物等項之儀器
        、器具及化學藥品外,另應購置秤量器、乾燥箱及乾燥器。
  (二)精製油製煉廠檢驗設備:除應具備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外,尚應
        能化驗皂化價、不皂化物、碘價、過氧化價、折射率、冷卻試驗
        及顏色等,其主要設備如下:
        1.比重計(瓶)。
        2.折射計。
        3.水份測定計。
        4.顏色測定器(Lovibond)。
        5.pH測定器。
        6.秤量器(感度一毫克及0.一公克以下)。
        7.恒溫箱。
        8.乾燥箱。
        9.餘氯測定器。
        10.活性氧法(A. O. M.)測定裝置。
  (三)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四)人造奶油及烤酥油工廠之檢驗設備: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廠之檢驗設備,應具有精製油煉
          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檢驗融點、凍點、大腸菌、雜菌、含
          皂份等項,其主要設備如下:
        (1) 細菌培養及檢驗設備。
        (2) 無菌室或無菌箱。
        (3) 融點、凍點測定裝置。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應具檢驗設備。同本款第(一)目
          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之規定及本款第(四)目1.之一貫作業人
          造奶油、烤酥油工廠檢驗設備(1)至(3)之各種設備外,尚應具
          備可供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脫水蔬果工廠之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蔬菜工廠設備:
        1.洗滌機。
        2.殺菁機。
        3.除頭尾機。
        4.切條或切片機。
        5.熱風或冷凍乾燥設備。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包裝設備。
  (二)果實工廠設備:
        1.去皮機。
        2.除芯機。
        3.浸糖蜜或振盪設備。
        4.洗滌機。
        5.切角機。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切片機。
        8.殺菁機。
        9.熱風或冷凍乾燥設備。
        10.包裝設備。
        以上1.至3.設備未產鳳梨片之工廠免設。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未產果實之工廠免設)。
  (三)水銀溫度計。
  (四)pH測定器。
  (五)水份測定器。
  (六)灰份測定裝置(製粉工廠必備)。
  (七)一般用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八)秤量器(感度一毫克以下)。
  (九)放大鏡。
  (十)乾燥箱。

  餐盒食品工廠(適用於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
  送供團體食用之餐食生產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處理場。
  (二)加工調理場。
  (三)冷凍庫、冷藏庫:冷凍庫溫度應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庫溫
        度應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四)包裝場所:產品之配膳包裝應有獨立或專用之場所與設備。
  (五)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與加工調理場有門相通。
        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
        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更衣室應與洗手消毒室相鄰。
  (六)洗手消毒室:應與加工調理場及包裝場所相鄰,室內應有泡鞋池
        ,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備。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液體
        清潔劑及手部消毒設備。乾手設備應採用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七)餐盒洗滌、殺菌設備:回收餐盒之工廠必需具備。
  二、生產設備:
  (一)洗米煮飯設備或其他主食加工設備。
  (二)切菜切肉機及專用刀具。
  (三)煎、煮、炒、油炸等烹飪設備。
  (四)輸送帶或不銹鋼調理臺。
  (五)輸送車。
  (六)食品器具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七)刀具砧板保管箱(內附紫外線殺菌燈)。
  (八)蒸汽或加壓水洗滌槍。
  (九)加工調理場在發生蒸汽、熱氣、煙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熱處理之機
        器或設備上應裝設排氣罩裝置。
  (十)包裝作業場所應有空氣過濾及換氣設施。
  (十一)成品應有適當之運送設備及運送專用車輛。
  三、檢驗設備:
  (一)微生物檢驗設備:
        1.顯微鏡一、000倍以上。
        2.無菌操作箱。
        3.定溫保溫箱。
        4.高壓殺菌釜。
        5.乾熱滅菌器。
        6.水浴槽。
        7.秤量器(感度一毫克以下)。
        8.pH測定器。
        9.檢驗生物所必需之器具、培養基及藥品。
  (二)一般品質檢驗設備。

  速食麵工廠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
  (二)麵條製造設備。
  (三)蒸煮機。
  (四)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五)冷卻設備。
  (六)包裝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水份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感度一毫克以下)。
  (三)粗脂肪測定設備。
  (四)油之水份、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等之檢驗設備。

第四章  附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