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建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機制,其
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建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機制
,及其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