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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