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資興建、營運工業專用港之申請人,應備妥工業專用港規劃報告書、
  事業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前項工業專用港規劃報告書,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運輸需求與計畫。
  二、外廓設施。
  三、道路系統。
  四、排水系統。
  五、給水系統。
  六、污水及廢棄物處理系統。
  七、電力與電信。
  八、管理大樓。
  九、碼頭及岸上設施。
  十、消防及導航系統。
  十一、海岸防治措施。
  第一項事業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港區平面配置圖。
  二、工業專用港之性質及預定進出之貨品種類及數量。
  三、土地使用計畫。
  四、公共及公用設施內容。
  五、開發進度(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
  六、財務計畫(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算等)
      。
  七、營運管理計畫。
  八、需要相關單位協助、配合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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