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審議前條之申請案,主管機關應先委請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人財務審查
  ,並聘請有關學者與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審會),進
  行技術審查。
  前項技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主導性新產品技術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人執行主導性計畫之技術能力。
  三、監督主導性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主導性計畫之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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