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合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02日

條文關聯

  技術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技術合作之產品名稱、規格及產量,或勞務種類及項目。
  二、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及受益情形。
  三、技術報酬金數額及給付方法。
  四、合約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得包括技術人員訓練。技術人所提供合
  作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有已以同一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他國技術
  合作者,應由技術人抄附其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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