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行政院新聞局核
  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或變更投資計畫
  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長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
  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公司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後,於原投資計畫尚未完成
  前,另新增產品或勞務投資計畫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變更原核准
  之投資計畫。但新增之投資計畫無法與原計畫同時限完成,且其增資擴
  展與原投資計畫非屬同一課稅年度之擴充或同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轉增
  資,或經行政院新聞局會同財政部專案認定原因特殊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前二項計畫延長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
  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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