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
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
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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