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
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原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
費,並檢附第四條各款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
,換發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許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
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
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算三年。
〔立法理由〕
第二項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語意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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