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
  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立法理由〕
  明定專業訓練合格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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