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
  付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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