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 付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