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
  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