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 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3月15日經濟部經臺商字第0887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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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2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農字第55646號令修正發布第8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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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4年2月25日經濟部經商字0四二二二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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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6年8月4日經濟部經法字第2258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 第20條、第21條、第34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第52條、第62條 、第71條、第74條、第83條、第8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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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8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法字第41546號令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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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9年8月19日經濟部經法字第28071號令修正發布第31條、第40條 、第43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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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0年4月9日經濟部經法字第13019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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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4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商檢字第51351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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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3年11月23日經濟部經商檢字第0392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 條、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7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6 條、第30條、第33條、第36條、第40條、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 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 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76條 、第78條、第79條、第81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8 條、第 89條、第90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94條、第101條、 第 104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第111條;第7章章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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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6年7月30日經濟部經(86)商檢字第86021466號令修正發布第27 條、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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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4611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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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 第 6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
  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
  作業先辦理審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
  與審議會議。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依逐批檢驗
  、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方式指定公告一種或多種方式
  。
  前項商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
  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法令或市場監督之執行等因素,並
  得配合實務運作調整。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
  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
  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
  指定。
  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
  。
  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
  、取樣日及取樣數量。
  輸入商品在輸入港埠取樣有困難時,標準檢驗局得指定取樣地點。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
  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
  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
  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
  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登記內容
  應包含前項符合性聲明書登載項目,並應檢附符合性聲明書影本。

  技術文件涉及消費資訊部分,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之;其他部分如
  為外文,應有適當之正體中文翻譯。但試驗報告為英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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