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場)及其從事檢驗人員,應受商品檢驗局之
  督導。
  前項檢驗人員,就其檢驗工作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