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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場)及其從事檢驗人員,應受商品檢驗局之 督導。 前項檢驗人員,就其檢驗工作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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