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 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 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