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
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
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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