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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之能源用戶,係指使用能源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用戶停止使用能源一年以上或連續三年度使用能源未達規定數量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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