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 將本條有關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分為兩項規定,以符機關組織條例之 立法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