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增設「國民旅遊組」而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 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
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
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
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一、將交通部觀光局原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員額
納入正式編制表。
二、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
。
三、增列第二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
將本條有關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分為兩項規定,以符機關組織條例之
立法體例。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適用期限,增訂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