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
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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