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
  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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