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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郵簡依寄遞區域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 任何人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尺寸、規格向其申請許可印製之郵簡 ,應於指定位置註明許可文字及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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