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頻率分配表規定,於同一特定頻帶內之無線電頻率,以不發生妨害性干
擾為使用條件者,使用者不得要求保障不受妨害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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