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
  定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二、技術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三、設備水準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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