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外籍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機場作不定期飛航者,應由其使用人
  或其代理人填具「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申請書」(如格式)於飛航
  前五日向民航局申請,經核准後通知機場有關檢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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