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計畫維護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除因裝用之重要性或無必要另立手冊之組(零)件外,其餘如發動機
、螺旋槳、附件及應用設備等均得視需要予以編訂,編訂之內容及表示如
左:
一、組織:
  (一)組織系統表:使用人負責航空器維護之組織各級機構及直接間接
        關係與指揮系統,均應顯示並用直線圖描製。
  (二)人力編配表應敘述各級組織功能與人員職責及權限人力編配表格
        式如左:
        ┌──┬─┬──┬──┬───┬────────┐
        │工作│職│負責│編配│持檢定│業務範圍及特別限│
        │部門│務│工作│人數│證人數│制              │
        │    │  │    │    ├─┬─┤                │
        │    │  │    │    │應│實│                │
        │    │  │    │    │有│有│                │
        ├──┼─┼──┼──┼─┴─┼────────┤
        │    │  │    │    │(限額│(填寫能否兼執行│
        │    │  │    │    │有中華│其他工作及能否放│
        │    │  │    │    │民國檢│飛飛機或簽證合格│
        │    │  │    │    │定證)│,剔退或其他施工│
        │    │  │    │    │      │事項,並舉出具體│
        │    │  │    │    │      │事實、工作項目、│
        │    │  │    │    │      │名稱......等)  │
        └──┴─┴──┴──┴───┴────────┘
  (三)檢驗人員名冊(含品質管制人員)編訂時應先說明左列事項:
      1.人員遴選之標準:須具有民航局檢定合格證書,並應具備所負檢
        驗或品管工作之學識、經驗與技術。
    2.檢驗及品管印章、代字及編號:印章為直徑一公分(7/16英寸)
        圓形或每邊長不大於一公分(7/16英寸)之正(長)方形,代字
        及編號必須每人一個,不得重複,且屬永久性,如某人離開檢驗
        或品管職務則其印章之代字及編號隨之停用或註銷不得於若干期
        限後再由他人使用。
    3.檢驗程序:自航空器日常維護至翻修階段之檢驗與品管業務,一
        切工作之統計分析、鑑審、化驗、試驗等均應訂定。其中並包含
        缺點複查,防止同一施工人員自行檢驗,及檢驗或品管人員執行
        任務與決定,不受其主管與高階層行政主管之反對干預等程序。
        使用人應經常保持最新檢驗人員名冊,其異動情況得定期或不定
        期報民航局,名冊格式如左:
        ┌─┬─┬───┬──┬──┬───┬─────┐
        │職│姓│機械員│簽章│檢驗│擔  任│          │
        │務│名│檢定證│代字│    │      │權      限│
        │  │  ├───┤及編│限制│工  作│          │
        │  │  │類  別│號  │    │      │          │
        │  │  │編  號│    │    │      │          │
        ├─┼─┼───┼──┼──┼───┼─────┤
        │  │  │(本欄│(公│(填│(一、│(能否簽字│
        │  │  │填中華│司規│執行│何型飛│放飛飛機或│
        │  │  │民國民│定之│何種│機)(│其他工作決│
        │  │  │航局檢│簽章│階段│二、何│定性事項)│
        │  │  │定證之│字號│之檢│項系統│          │
        │  │  │類號  │)  │查工│或工作│          │
        │  │  │      │    │作,│部門)│          │
        │  │  │      │    │如「│      │          │
        │  │  │      │    │A檢│      │          │
        │  │  │      │    │查」│      │          │
        │  │  │      │    │)  │      │          │
        └─┴─┴───┴──┴──┴───┴─────┘
二、維護計畫-各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應分別編訂,計畫之前頁應按左列
    格式列出全部航空器。
    如使用人之某航空器系租(借)自他人,除應加標明外並將其所有人
    名稱地址及租(借)用起迄日期,民航局同意文號作為附記事項,分
    別列於前述表格之最後一行下方。航空器之維護計畫中應包含日常維
    護檢查及各種維護時距之相互配當,時程規定說明與相關程序。
  (一)日常維護:應含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停機線維護勤
        務等之劃分與規定說明。
  (二)定期維護:含一、二、三、四級計畫維護劃分,時日距規定,工
        作涵蓋,各級維護配合情形,翻修之規定,就情況翻修之說明等
        。
  (三)維護作業之各種程序:使用人自定或民航局特別要求有關之維護
        作業程序,含向其他使用人借件或自使用人現有同型航空器移件
        之程序,延遲施工或延遲改正缺點程序,自製(配)件核用程序
        、器材管理程序、航空器維護試飛程序、維護後簽放程序、技術
        文件之發布程序,工作人員換班或改作其他工作時原工作之管制
        辦法及技術修改之配合與處置辦法等。
  (四)特種維護計畫:含航空器改裝後檢查、情況監視計畫等。
  (五)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項目:須將委託之合約或民航
        局同意文號、委託起迄日期、限制、工作範圍(例如委託某級維
        護檢查、翻修、工作檯檢試、或其他檢驗、分析等),工作件按
        ATA系統、名稱、件號等逐一說明。
  (六)維護(施工)計畫表:如左列表式,得用英文填寫:施工計畫表
        為使用人維護計畫之細節,故航空器上有關之系統,設備所用之
        組(零)件均須按原製造廠家或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規定項
        目逐一列入,使用人(或原使用人)自行增訂項目亦應列出,本
        表務使詳盡,並應保持最新情況。
  (七)特種裝具表:如左例表示能力冊中必須有一詳盡之特種裝具表,
        且限於專用者,如他型航空器或發動機附件、設備等可以相互通
        用時,則僅列其件號與說明,但於附記欄內註明「參看×××(
        航空器或某附件型別或名稱)之特種裝具表」。
  (八)維護表單樣本:使用人於航空器之修理、維護、檢驗、管制與補
        給等所用主要表單及其處理程序(含流路)與用途規定等得予附
        樣說明。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使用人為符合民航局及有關民航法規規定,
    並為保持良好維護品質及適航要求與飛航安全,對其航空器維護及檢
    驗人員技能之養成所訂程序其內容應含組織、業務範圍、訓練標準、
    考核等。
四、其他事項凡使用人或民航局因不同情況而個別要求之項目,均可納入
    。茲再將能力冊格式內容歸納如左:維護能力冊格式
  (一)組織1.組織系統表2.人力編配表3.檢驗人員名冊
  (二)維護計畫1.日常維護2.定期維護3.維護作業程序
        4.特種維護5.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6.維
        護計畫表7.特種裝具表8.維護表單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四)其他事項此外能力冊除每年至少定期修訂一次外,其餘因維護情
        況改變或人事、組織異動應隨時由使用人修訂,並將修訂(無論
        須否民航局同意之事項)內容送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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