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計畫維護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程序依據民用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程序訂定之目的,係對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設備等維護計
    畫作一般性規定,以齊一制度,便於取得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
    局)對其維護計畫之認可。
三、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設備之維護計畫,須按左列資料擬定之
    :
  (一)原製造廠手冊及有關文件規定使用時限或限制。(二)原製造廠
        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所規定使用時限或限制。
  (三)上述兩款未列入規定之項目,依其航空器讓受前原使用人之維護
        計畫。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現有維護能量、經驗及使用記錄分析結果所得資
        料。
四、擬訂維護計畫前首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飛航作業地區情況。
  (二)使用動力大小與頻率及操作方式。
  (三)長程或短程飛航及著陸次數。
  (四)檢查維護及修理之能量及組織與制度之幅度。
  (五)本身維護經驗。
  (六)與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人維護記錄及計畫之比較。(七)原製造廠
        之建議或規定。
  (八)本身資料分析及記錄等(特別對各種故障、失效及檢驗剔退因素
        之統計分析)。
五、維護計畫之修訂須具備維護紀錄之分析統計。數同形式之航空器及其
    裝用組(零)件與設備(指製造廠、技術手冊、裝用之航空器、使用
    人及使用維護均相同者)可以「選樣」,經試驗、拆檢或量測後,作
    成統計分析及結論,送民航局審核,但係縮減使用時限者,僅須敘明
    理由及具體事例。缺少上述資料者,不予受理。
六、訂有翻修時限,與最大使用壽命或其他特別時限規定者,其維護計畫
    之擬訂與修訂,除應照前述二、三、四等項辦理外,並應具備原製造
    廠之建議或分析報告或使用人本身紀錄分析統計,否則民航局不予受
    理。
七、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時,航空器發動機、裝用之組
  (零)件或設備之使用翻修或維護時限之計算方法與扼要說明應隨同計
        畫送民航局審核。
八、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設備、組(零)件等,使用人無使用及維護
    經驗者,其維護計畫之擬訂,必須依據原製造手冊、建議,或原製造
    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訂定之使用時限或限制等規定辦理,不得引用
    其他使用人所訂之計畫。維護計畫應在使用人領得民用航空器適航證
    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送民航局審核。
九、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首須由制定該計畫之修護工程組織與品質管制
    (或修護檢驗)組織會同核計簽證後送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初審。初審
    前使用人得與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密切連繫以節省初審時間。航空器檢
    定工程師初審同意後予以簽證,或提出建議,由使用人改正後再予簽
    證。使用人應檢具本程序前述各項所列資料連同初審簽證之維護計畫
    ,送民航局複審認可後實施。

一、航空器維護階段區分如左:
  (一)飛行線維護─就航空器現況,無任何重大之拆卸或專業修理工作
        ,僅施以例行目視檢查,或勤務工作,使航空器不因維護而影響
        正常飛航遣派。
  (二)工場維護─係專業或需特種技術之修理及檢查工作。如高時數檢
        查、翻修、技術修改,各種重大修理,故航空器須受停飛影響。
二、航空器計畫維護分類如左:
  (一)日常維護─指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過境維護及飛航
        前後維護勤務等飛行線維護工作。
  (二)定期維護─指一定時期(歷時或歷日)應予執行某種程度之維護
        或翻修,其執行週期及工作項目應按航空器原製造廠及其所在國
        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手冊或同等文件內之規定擬訂之。定期維護
        分為左列四級:1.一級檢查─為一般之目視檢查(特殊情形
        除外)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二十五飛航小時。按
        「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每三至七日為執行週期,(以每日
        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2.二級檢查─為較一級檢查詳盡之維護,其中包含相當深度技術
    工作,與一級檢查同得納入飛行線維護。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
    ,最低為五十飛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七至三十
    日(以每日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小型航空
    器(最大重量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以下)二級檢查應為重
    大維護。
    3.三級檢查─為高時數之重大維護,包含結構之非破壞性檢驗及
    系統之試驗量測與校準。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百
    飛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一至十八個月。
    三級檢查應在領有合格證照之航空器修理工廠或使用人經民航局核可
    之具有工場維護能力之機構內實施。施工期間,應請民航局派員或請
    航空器檢定工程師查核其施工情況及紀錄(民用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4.四級檢查─為航空器最高時距之維護除特殊規定外視同航空器
    之翻修,航空器上每一部分均須試驗及檢查包含系統組(零)件之翻
    修與更新,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千飛航小時,按「歷
    日制」者,依日曆月數為三十六至六十個月。其週期民航局得視航空
    器之使用、維護、飛航地區及氣候等因素縮短之。
    四級檢查應經民航局查核。
  (三)特種維護─指技術修改未完成前之週期性檢查,或無論有無週期
        性而無法納入定期維護之各種施工或檢查(含緊急性或停飛)故
        障檢修不屬特種維護。
  (四)不定期維護─指各種技術修改之執行,故障之檢修,及臨時或偶
        發事件後之處理。特種及不定期維護於擬訂維護計畫時,須訂明
        作業程序,並標明其主旨或名稱。

一、航空器及其裝用系統組(零)件或設備之翻修,得分段執行。分段翻
    修為四級制,統一命名為第一、二、三、四段,每段翻修項目約為全
    部工作之四分之一(非絕對平均數)由一次翻修制改進為分段制使用
    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原翻修制度之統計分析資料與維護紀錄。
  (二)完善之品質檢驗及修護之施工與管制之組織與制度。
  (三)適當之技術經驗及支援能力。
  (四)全部或選樣拆檢及翻修紀錄。
  (五)分段後之翻修時限不得大於民航局核准之原定一次翻修時限。
二、使用人對某型航空器之翻修前定期維護,採行階段檢查或擇要檢修者
    ,其週期應低於分段制或一次翻修時限。
    如原維護計畫之三級檢查歷時距為一千飛航小時(含)以上,或歷日
    距為十八個月者,則階段檢查應低於三級檢查之時限。
三、發動機之翻修應依其原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辦理,如使用人有完善之
    監視系統以分析其紀錄與及時採取改進措施者,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
    其本身之維護計畫;但最少須有一次係按原製造廠所建議或規定基本
    時限之翻修與拆檢分析,且應有六個月之使用維護經驗。
四、航空器所裝用之組(零)件及設備之翻修,應按其原製造廠之建議或
    規定辦理,如使用人對該項組(零)件或設備有完善之監視系統與統
    計分析等(最少每三個月統計一次),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其本身之
    維護計畫。

一、維護計畫週期之容差─維護計畫週期許可有容差者,限於維護時距在
    一百小時以內之一級及二級檢查,其容差值最大為其維護時距之百分
    之十,但一級或二級檢查之時距大於一百小時者,其後延時數必須逐
    次經民航局核准。採行階段檢查者其週期容差得比照辦理,定期維護
    為曆日制者,不得有容差。
二、維護時距之展寬-維護時距之展寬並非容差或延期,申請辦理時應有
    確切證據及紀錄分析,維護時距之展寬,不限於翻修,亦可用於各級
    定期維護,但展寬較低時距之定期維護者,其展寬值不適用於較高時
    距之定期維護(例如展寬一級檢查之時距,其二級及二級以上檢查時
    距不得比照同樣展寬)。
  (一)航空器機體維護時距之展寬─展寬維護時距應具備左列條件:
      1.展寬一級或二級檢查維護時距者
       (1)按既准維護計畫,已執行六個月並有完成更高時距之定期維護
          至少三次之經驗及紀錄。
       (2)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或回航報告及機長報告之分析。
       (3)使用故障及維護缺點之紀錄與分析。
       (4)原製造廠建議。
       (5)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6)拆檢分析紀錄。
       (7)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展寬值(時、日數)。
       (8)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2.展寬三級(含)以上檢查及翻修(含相當翻修)之各種維護時距
        。
       (1)按既准維護計畫完成一次以上之翻修經驗及紀錄。
       (2)拆檢分析紀錄。
       (3)重要結構之非破壞性檢驗紀錄及分析。
       (4)換件(含定期更換項目)時數及原因之統計分析。
       (5)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與回航報告,及機長報告之分析。
       (6)技術修改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應予標明。
       (7)原製造廠建議。
       (8)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9)最近一年間使用及維護紀錄(含缺點改正紀錄)。
       (10) 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與展寬值(時、日數)。
       (11) 因展寬維護時距使定期與非定期更換件變更使用時限其調整
            之維護時距或執行之週期建議表。
       (12) 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二)發動機維護時距之展寬
      1.噴射式(含噴射螺旋槳式)發動機之使用時限,基本上均須依照
        原製造廠規定。其基體之組件與附件得分別訂定其維護時距,如
        為採行情況監視維護制度者,則應另立維護計畫及作業標準與程
        序,經民航局認可後實施。
    2.往復式發動機之基體組件因相互牽涉應以整體發動機時限辦理,
        但附件及動力設施可個別訂立其維護時距。
    3.裝用一具發動機者,不得申請展寬維護時距。
      4.展寬維護時距須具備左列條件:
       (1)故障分析及改正紀錄
       (2)未到期更換統計
       (3)空中停車率與改正紀錄
       (4)原製造廠建議
       (5)執行技術修改之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應予標明
       (6)選樣拆檢分析
       (7)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8)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建議展寬之週期
       (9)民航局認為須要之其他資料。
        建立有發動機可靠性計畫者應再提供對該型發動機執行成效之分
        析報告。
    5.選樣拆檢空中停車率、未到期更換率及警告點計算標準如左:
       (1)選樣拆檢使用人應在發動機使用前將全部發動機裝用資料如:
          裝置日期、新品使用總時數,距上次翻修後使用時數,航空器
          標誌、編號、發動機及有使用時限之組(零)件、附件之序號
          與維護(含翻修)時距等,送由民航局指定拆檢數量及序號,
          戰樣數量(發動機、附件、組(零)件均同)比率如左表:
                      所有總數                  選樣數
            一-五具                    一具
            六-十具                    二具
            十一-二十具                三具
            二十一-五十具              四具
            五十一-一百具              五具
            一百具以上                  六具
       (2)空中停車率-按每一千飛航小時發生率依左式計算:(連續三
          個月內空中停車次數×1000)÷(相同之連續三個月內發動機
          使用時數之和)計算之。「連續三個月係指日曆月,例如一、
          二、三;二、三、四;三、四、五………等」
          各型發動機空中停車率警告點規定如左:
        ┌───────────────┬───────┐
        │  發    動    機    型    別  │警    告    點│
        ├───────────────┼───────┤
        │R-985,R-2800,R-1830           │    0.3       │
        ├───────────────┼───────┤
        │R-2600,R-2000                 │    0.5       │
        ├───────────────┼───────┤
        │JT-3C,D,JT8D,JT4,AVOW         │    0.3       │
        ├───────────────┼───────┤
        │Dart 525,527,PT6T             │    0.3       │
        └───────────────┴───────┘
       (3)未到期更換率-按每飛航一千小時中連續三個月未到使用時限
          之發動機更換率,依左式計算:(連續三個月中未到使用時限
          更換之發動機之具數×1000)÷(全部同型航空器上裝置發動
          機之連續三個月總使用時數)=未到期更換率。
       (4)警告點-分為兩種,一為實際用作管制之警告點,一為供核對
          可靠性績效之基準點。前者如為連續三個月計算所得失效率過
          於接近或超過時,則須採取改正行動,使降低至合理位置,以
          保持管制功效。警告點之計算方法如左:
          按左式求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
              (連續三個月失效次數×1000)÷(連續三個月累積之飛
              航或使用時數)=連續三個月之失效率
          求失效率平均值
              (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之和)÷(本次維護時距已施行之
              月數,或計算連續三個月失  效率所經歷之日曆月數)
              =失效率平均值
          按左式求警告點容差值
              〔(失效率-失效率之平均值)÷日曆月數〕=警告點容
              差值
          按左式求基準點及警告點
              基準點=失效率平均值
              警告點=〔 3×警告點容差值〕+〔失效率平均值〕
          基準點並非坐標指數之原點(零位),乃表示當時之實際平均
          失效率。
三、實施歷時制之維護計畫,因飛航時數不多,致各級檢查須歷時甚久方
    能執行一次,其最大限期規定如左:
  (一)一般使用之航空器-日常維護按原製造廠手冊規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小時者須完成一級
        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小時者,須完成二
        級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三百六十天或十二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百小時者,須
        完成三級檢查一次。經民航局核准另行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惟
        須個案申請)。
    4.每連續六十個月或五年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原製造廠手冊規定之基
        本大檢查或翻修時限者,須完成一次四級檢查或翻修或相當翻修
        之維護工作。
  (二)運輸類航空器-日常維護按使用人或原製造廠手冊之維護計畫規
        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小時者,須完成一
        級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小時者須完成二級
        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一百八十天或六個月飛航未達民航局核准之維護計畫中三
        級檢查之時數者,應完成三級檢查一次。
    4.每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三年須完成四級檢查或能為民航局認可之維
        護工作一次。
  (三)實施階段檢查、擇要檢修或分段翻修制度者,比照前述限制辦理
        。

一、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系統之組(零)件或設備,因各使用人經核
    定之維護時距及計畫各有不同,讓售後必須重新折算維護時距,並於
    完成翻修後方得納入現使用人既有之同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內。
二、使用人於報民航局認可其航空器計畫維護時距之折算,應提供左列資
    料:
  (一)原使用人經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翻修時限,出售之航
        空器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及該使用時數與距上次翻修後時數
        之百分比。
  (二)現使用人經民航局認可其所具有之同型航空器翻修時限或維護時
        距。
  (三)須折算時距之航空器於折算後距下次翻修屆期之剩餘時數。
三、發動機與各系統組(零)件,裝用設備等有時限規定者,其維護時距
    之折算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四、航空器、發動機與裝用設備等係採用階段檢查,分段翻修者,其維護
    時距之折算亦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五、維護時距之折算公式如左:
    讓受前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讓受前距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或維護時距 (m) 。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m
      ~BT270;折算時距= t-t‧─
                                T
  (一)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一次翻  修,其折算時
        距如左:
      1.求原使用人距上次各分段翻修後使用時數百分比-各分段分求
          一百分比。
          (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完成後原使用人已使用時數)÷(原使
          用人經核定一次完整翻修時限)=%
      2.求讓受後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各分段分求一剩餘
          時數。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讓受後現使用人
          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原使用人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時數
          百分比)=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
      3.比較各剩餘時數,以剩餘值最小者,為折算後現使用人應執行
          一次翻修之下次屆期時限,亦即在該時限時應將原使用人之各
          分段翻修工作,無論其是否前已執行,應均予以施工。
  (二)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分段翻修,其折算時距
        如左:照前項((一)及)求得現使用人(即讓受後)距下
        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即為折算後現使用人應執行之相當分
        段翻修之應屆時距。
  (三)如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
        則原使用人之翻修項目,應於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前全部
        完工,如係由一次翻修,轉換成分段翻修,則應將原使用人應執
        行之翻修工作,妥適分配於現使用人經折算後之分段翻修各相當
        之分段時距內完工。
  (四)如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原使用人者,則折算後無論為
        一次翻修或分段翻修,均須在使用至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前完成
        其全部翻修工作,實施分段翻修者,得將原使用人之翻修工作,
        妥適分配於相當之分段時距內,但不得超過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
        。
  (五)航空器如經數次轉讓,均未達翻修時限,則現使用人必須追溯至
        上次翻修時之使用人,及其經核定之翻修時限,再按前述折算法
        逐次折算,以求得正確維護時限及時距。
  (六)實施歷日制之使用人,應先將其折算成飛航時數,再按前述有關
        方法折算維護時距。
六、航空器發動機及裝用設備與系統之附件或組(零)件,如原使用人使
    用時數在一百飛航小時(距上次翻修或新件開始裝用後)以下者得報
    民航局核准,不需折算其維護時距,逕行納入現使用人維護計畫內。
七、借用其他使用人設備或系統附件或組(零)件者,比照本節前述各項
    說明辦理。
八、原使用人維護計畫,為情況監視或就情況翻修之可靠性計畫者,如讓
    受時,航空器已使用時數大於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或距上次翻修
    後使用時數不明者,則應於讓受後立即完成一次翻修,再納入現使用
    人維護計畫。
    如讓受時原使用人已使用時數小於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者,則
    讓受後,使用至現使用人翻修時限時執行翻修。
    採行分段翻修者,比照上述情況,並再按本節前述相關說明,折算維
    護時距。

    航空器所裝用之各系統附件及組(零)件,得單獨訂定個別維護時距
,亦得按所屬系統,納入共同維護計畫實施修理或檢查,附件及組(零)
件維護區分如左:
一、固定時距之一次翻修-依據製造廠家手冊規定或經民航局認可之時限
    ,於到期時即行換下翻修。
二、就情況翻修-以在航空器上裝置部位,隨航空器維護檢查或特定之檢
    查時機,對某附件或組(零)件,予以不同程度之檢查、量測、試驗
    是否符合製造廠家規範,「就情況」並非某一附件使用至發生故障始
    拆下翻修。
三、情況監視計畫-航空器使用人採用情況監視計畫,係為輔助其航空器
    維護計畫之管制功效,利用某一定程序及方法就系統附件或組(零)
    件在航空器現有之部位上,予以測試、鑑別,以維持航空器之適航,
    並及早發現可能之失效或故障。
  (一)情況監視計畫須先有完善而確切之分析資料,並從左列資料分析
        :
      1.不到期更換情況。
    2.已證實之故障事件。
    3.由觀察所得缺點並經改正之紀錄。
    4.機長報告。
    5.選樣拆檢。
    6.效能試驗。
    7.工場施工發現之故障實況。
    8.工作檯檢查結果。
    9.日常使用及維護檢查紀錄。
      10. 其他相關紀錄。
  (二)擬訂情況監視計畫時應包含左列內容:
      1.負責計畫之組織與職責及其分析機稱。
    2.納入本計畫管制之系統及附件與組(零)件名稱。
    3.使用之測試程序及方法。
    4.測試週期。
    5.個別之性能水平及其計算方法與數據來源。
    6.初期容差之產生方法。
    7.拆檢分析之資料。
    8.測定或試漏結果及其數據。
    9.其他相關資料。
    性能水平應按各個系統、附件或組(零)件之功能與型別,並至少有
    十二個月之累積數據資料,以建立之,其在運用上即本程序第四節所
    述之警告點或基準點,二點之間為管制區,在基準點上方為正,下方
    為負,受管制件之情況超過正(或負)警告點時,皆應採取檢討或改
    正行動,使其納入管制區內。
    建立性能水平後,其管制績效不得作為展寬維護或翻修時距之唯一依
    據,其值亦非固定常數,視各種相關因素之變遷而適時修訂,但修訂
    結果數據應先報民航局認可後始得應用。
四、歷時及可靠性計畫,為綜合就情況翻修與情況監視計畫之管制方法、
    受管制之系統、組(零)件仍在以目視、量測、試驗等非拆卸之檢查
    或翻修之要求下,研判其情況是否合於所訂之「性能水平」或「就情
    況基準」此計畫之要點如左:
  (一)首先確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可靠性,經歷使用時數之時距
        ,訂出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使用時限之展寬值,以達其可靠性
        不被破壞為止。
  (二)某型附件或組(零)件於已建立之性能水平上其可靠性發生破壞
        ,則應建立另一性能水平,並分析發生破壞之原因,採取改正措
        施,使能接受控制,此種分析須不斷進行,俾發現某型附件或組
        (零)件應否改列不同之維護計畫或改變其設計,以改進其可靠
        性。
  (三)建立每一型附件或組(零)件性能水平之最低失效率與未到期更
        換率。
  (四)每型附件或組(零)件在開始檢討時,已使用時數,使用期間更
        換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使用時數,拆卸原因及處理情形,
        完成檢討時每型組(零)件之使用時數等一併收集以建立分析資
        料,其分析要點如左:
      1.以每一百小時為單元,列表說明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失效及
        使用時數分佈,故障次數及原因。
    2.製作距上次翻修後使用失效率及生存曲線。失效率曲線以每一百
        小時為單元,表示每一千小時故障率;生存曲線表示距上次翻修
        後使用至故障發生時尚在正常工作中同型之附件或組(零)件數
        量。
    3.製作此次檢討時間內每型附件或組(零)件距上次翻修後之機率
        (即或然率)曲線,表示距上次翻修後不同時間更換之數量或百
        分數。
    4.製作情況機率曲線,顯示自計畫開始時起至規定之翻修時限止
        可靠性與翻修時限之關係,並以左式求機率值。
    (計畫開始後每一百小時更換數量(件)或百分數)÷(納入計畫管
    制之同型附件或組(零)件總數)=情況機率第七章航空器維護能力
    冊航空器維護能力冊之目的在建立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總則與標準作
    業程序,至相關之維護細節,仍應按原製造廠家編訂之維護有關技術
    手冊實施。

    除因裝用之重要性或無必要另立手冊之組(零)件外,其餘如發動機
、螺旋槳、附件及應用設備等均得視需要予以編訂,編訂之內容及表示如
左:
一、組織:
  (一)組織系統表:使用人負責航空器維護之組織各級機構及直接間接
        關係與指揮系統,均應顯示並用直線圖描製。
  (二)人力編配表應敘述各級組織功能與人員職責及權限人力編配表格
        式如左:
        ┌──┬─┬──┬──┬───┬────────┐
        │工作│職│負責│編配│持檢定│業務範圍及特別限│
        │部門│務│工作│人數│證人數│制              │
        │    │  │    │    ├─┬─┤                │
        │    │  │    │    │應│實│                │
        │    │  │    │    │有│有│                │
        ├──┼─┼──┼──┼─┴─┼────────┤
        │    │  │    │    │(限額│(填寫能否兼執行│
        │    │  │    │    │有中華│其他工作及能否放│
        │    │  │    │    │民國檢│飛飛機或簽證合格│
        │    │  │    │    │定證)│,剔退或其他施工│
        │    │  │    │    │      │事項,並舉出具體│
        │    │  │    │    │      │事實、工作項目、│
        │    │  │    │    │      │名稱......等)  │
        └──┴─┴──┴──┴───┴────────┘
  (三)檢驗人員名冊(含品質管制人員)編訂時應先說明左列事項:
      1.人員遴選之標準:須具有民航局檢定合格證書,並應具備所負檢
        驗或品管工作之學識、經驗與技術。
    2.檢驗及品管印章、代字及編號:印章為直徑一公分(7/16英寸)
        圓形或每邊長不大於一公分(7/16英寸)之正(長)方形,代字
        及編號必須每人一個,不得重複,且屬永久性,如某人離開檢驗
        或品管職務則其印章之代字及編號隨之停用或註銷不得於若干期
        限後再由他人使用。
    3.檢驗程序:自航空器日常維護至翻修階段之檢驗與品管業務,一
        切工作之統計分析、鑑審、化驗、試驗等均應訂定。其中並包含
        缺點複查,防止同一施工人員自行檢驗,及檢驗或品管人員執行
        任務與決定,不受其主管與高階層行政主管之反對干預等程序。
        使用人應經常保持最新檢驗人員名冊,其異動情況得定期或不定
        期報民航局,名冊格式如左:
        ┌─┬─┬───┬──┬──┬───┬─────┐
        │職│姓│機械員│簽章│檢驗│擔  任│          │
        │務│名│檢定證│代字│    │      │權      限│
        │  │  ├───┤及編│限制│工  作│          │
        │  │  │類  別│號  │    │      │          │
        │  │  │編  號│    │    │      │          │
        ├─┼─┼───┼──┼──┼───┼─────┤
        │  │  │(本欄│(公│(填│(一、│(能否簽字│
        │  │  │填中華│司規│執行│何型飛│放飛飛機或│
        │  │  │民國民│定之│何種│機)(│其他工作決│
        │  │  │航局檢│簽章│階段│二、何│定性事項)│
        │  │  │定證之│字號│之檢│項系統│          │
        │  │  │類號  │)  │查工│或工作│          │
        │  │  │      │    │作,│部門)│          │
        │  │  │      │    │如「│      │          │
        │  │  │      │    │A檢│      │          │
        │  │  │      │    │查」│      │          │
        │  │  │      │    │)  │      │          │
        └─┴─┴───┴──┴──┴───┴─────┘
二、維護計畫-各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應分別編訂,計畫之前頁應按左列
    格式列出全部航空器。
    如使用人之某航空器系租(借)自他人,除應加標明外並將其所有人
    名稱地址及租(借)用起迄日期,民航局同意文號作為附記事項,分
    別列於前述表格之最後一行下方。航空器之維護計畫中應包含日常維
    護檢查及各種維護時距之相互配當,時程規定說明與相關程序。
  (一)日常維護:應含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停機線維護勤
        務等之劃分與規定說明。
  (二)定期維護:含一、二、三、四級計畫維護劃分,時日距規定,工
        作涵蓋,各級維護配合情形,翻修之規定,就情況翻修之說明等
        。
  (三)維護作業之各種程序:使用人自定或民航局特別要求有關之維護
        作業程序,含向其他使用人借件或自使用人現有同型航空器移件
        之程序,延遲施工或延遲改正缺點程序,自製(配)件核用程序
        、器材管理程序、航空器維護試飛程序、維護後簽放程序、技術
        文件之發布程序,工作人員換班或改作其他工作時原工作之管制
        辦法及技術修改之配合與處置辦法等。
  (四)特種維護計畫:含航空器改裝後檢查、情況監視計畫等。
  (五)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項目:須將委託之合約或民航
        局同意文號、委託起迄日期、限制、工作範圍(例如委託某級維
        護檢查、翻修、工作檯檢試、或其他檢驗、分析等),工作件按
        ATA系統、名稱、件號等逐一說明。
  (六)維護(施工)計畫表:如左列表式,得用英文填寫:施工計畫表
        為使用人維護計畫之細節,故航空器上有關之系統,設備所用之
        組(零)件均須按原製造廠家或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規定項
        目逐一列入,使用人(或原使用人)自行增訂項目亦應列出,本
        表務使詳盡,並應保持最新情況。
  (七)特種裝具表:如左例表示能力冊中必須有一詳盡之特種裝具表,
        且限於專用者,如他型航空器或發動機附件、設備等可以相互通
        用時,則僅列其件號與說明,但於附記欄內註明「參看×××(
        航空器或某附件型別或名稱)之特種裝具表」。
  (八)維護表單樣本:使用人於航空器之修理、維護、檢驗、管制與補
        給等所用主要表單及其處理程序(含流路)與用途規定等得予附
        樣說明。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使用人為符合民航局及有關民航法規規定,
    並為保持良好維護品質及適航要求與飛航安全,對其航空器維護及檢
    驗人員技能之養成所訂程序其內容應含組織、業務範圍、訓練標準、
    考核等。
四、其他事項凡使用人或民航局因不同情況而個別要求之項目,均可納入
    。茲再將能力冊格式內容歸納如左:維護能力冊格式
  (一)組織1.組織系統表2.人力編配表3.檢驗人員名冊
  (二)維護計畫1.日常維護2.定期維護3.維護作業程序
        4.特種維護5.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6.維
        護計畫表7.特種裝具表8.維護表單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四)其他事項此外能力冊除每年至少定期修訂一次外,其餘因維護情
        況改變或人事、組織異動應隨時由使用人修訂,並將修訂(無論
        須否民航局同意之事項)內容送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