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得視宣傳推廣之性
質及需要,向觀光署申請下列輔導。
一、國際觀光專業人力資訊之提供。
二、相關旅遊資訊及文宣品。
三、技術指導。
四、經費補助。
五、協調有關機關配合。
六、其他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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