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於七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基於行政院推動 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 ,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 ,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辦法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