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
,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
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
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
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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