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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