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呼吸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
      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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