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三款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前條醫療業務之範圍。
二、病人症狀、病史、身體評估及其他情境或診斷。
三、得執行之相關醫囑表單。
四、執行醫療之處置及措施。
五、回報監督醫師病人狀況及處置結果。
六、書寫醫療處置紀錄。
七、監督之醫師及其監督方式。
八、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要件及能力評
值方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有關醫師預立醫療流程之規定,已於修正條
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明,由委員會擬定,爰予以刪除。
三、酌修預立醫療流程應包括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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