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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 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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