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
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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