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之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訂定各該主管之權責。
二、獨立設立品質管制部門,並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一般品質及衛生之
    檢驗分析;必要時,其主管得暫時停止生產或出貨。
三、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與品質管制部門主管,不得相互兼任。
四、由負責人指定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衛生管理組織,負責
    規劃、審查、督導、考核有關衛生管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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