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及公共場所之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
    (一)收容傳染病病人之醫療及膳食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支付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額度給付。
    (二)其他場地、設施或設備之損失:依指定或徵用項目及費用,核
          實補償。
    (三)因指定或徵用致影響營運,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
          指定或徵用年同期健保總醫療費用之差額,補助期間自指定或
          徵用當月起至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二、公共場所之徵用:參照指定、徵用當時同區域或臨近公共場所之房
      地租金加計二成補償。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
      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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