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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症狀,並指定特定醫療 機構定期通報相關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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