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
  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糞便檢
      查。
  三、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相關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淋病:細菌檢查。
  六、其他傳染病:依其特性,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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