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例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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