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業者申請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繳納費用;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定明業者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繳納費用
    。
二、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費用收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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